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经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我们认为其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未发现有《公司法》
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合法;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
三、我们同意聘任梁尚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江 鲁 宋希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