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关于“17拓日债”回售实施办法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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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20-073
    
    债券代码:112628 债券简称:17拓日债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7拓日债”回售实施办法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利率调整:根据《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作为“17拓日债”(债券代码:112628)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行情,公司决定维持票面利率,即“17拓日债”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6.50%。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登记期: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0年12月21日。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7拓日债”。截至2020年11月18日,“17拓日债”的收盘价为100元/张。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8、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并对回售债券的转售承担全部责任。发行人经营变化等带来的投资风险,由转售债券受让方自行承担。发行人将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售业务,转售完成后将注销剩余未转售债券。
    
    9、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持有人可在回售申报期间,按照债券代码进行回售申报。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张1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数量必须是1张及其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0年12月21日。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8、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二、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0年12月21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利息,利率为6.50%,每10张“17拓日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0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三、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四、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龚艳平
    
    电话:0755-29680031
    
    传真:0755-296803002、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慧
    
    电话:020-66840945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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