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
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电力”、“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所持有的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电力”)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长源电力委托,担任长源电力本次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湖北电力100%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
综合上述,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近12个月内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因此,不涉及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发生的资产交易行为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
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朱孝新 张新杨 武石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购
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崔伟 熊宇巍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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