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瑞斯康
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详细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文件
后,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李月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被提名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聘任公司董事李月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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