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20-077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0年10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18日(星期三)下午2: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1月18日(星期三)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1日(星期三)。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水波先生。
8、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9、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5,860,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70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5,858,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0年11月11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1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可转债转股事项导致公司总股份相应增加,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章程修正案》及《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
135,858,741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2,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2,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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