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意见书
我们作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酒业发展区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酒业发展区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的事项,交易目的在于优化酒类生产供应链资源,减少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交易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关于聘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议案》的意见:
(一)未发现所聘人员有《公司法》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聘任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二)所聘人员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杨波、刘卫华、李成刚为副总经理,李沛洁、张永踊为总经理助理。
独立董事:王朝成 李玉敏 杜文广 王超群
张远堂 樊三星 贾瑞东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