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1、《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亦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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