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0-091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广州浪奇”)近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公司分别与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乾公司”)、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泽公司”)、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公司”)、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泰邦”)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书及财产保全申请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截止目前,对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的前述案件的财产保全工作已完成。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本公司与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8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鑫乾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鑫乾公司销售工业原料,鑫乾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鑫乾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鑫乾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鑫乾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后鑫乾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 年6 月30 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69,764,786.85 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鑫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鑫乾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69,764,786.85 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14,447,660 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69,764,786.85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14,447,66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84,212,446.85元)
(二)本公司与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9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福泽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福泽公司销售工业原料,福泽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福泽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福泽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福泽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福泽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68,117,574.4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福泽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福泽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68,117,574.4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13,945,540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68,117,574.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13,945,54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82,063,114.4元)
(三)本公司与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9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福鑫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与《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福鑫公司销售工业原料,福鑫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福鑫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福鑫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福鑫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福鑫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157,602,514.84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福鑫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案涉16份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福鑫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157,602,514.84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33,476,784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157,602,514.8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33,476,784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191,079,298.84元)
(四)本公司与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8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如东泰邦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如东泰邦销售工业原料,如东泰邦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如东泰邦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如东泰邦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如东泰邦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如东泰邦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203,476,192.46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如东泰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如东泰邦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203,476,192.46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46,504,420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203,476,192.46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46,504,42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249,980,612.46元)
三、本次诉讼裁决情况
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程序已完成。上述案件已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裁)判
人 (万元) 预计负债 理结果及影响 决执行情况
广东奇化与湖南海利化 湖南海利化 向法院提交管辖异
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 工贸易有限 3,000.00 否 议上诉状。 无 无
同纠纷案 公司
广州浪奇与博时资本管 博时资本管 收到法院关于财产
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 理有限公司 5,327.34 否 保全的民事裁定 无 无
括转移合同纠纷仲裁案 书。
广州浪奇与上海北信源 上海北信源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供应链管理 1,036.80 否 已立案,待开庭。 无 无
卖合同纠纷案 有限公司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案件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财产保全申请书》;
3、《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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