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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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0-100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工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2,177,29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95%,亚太工贸全资子公司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太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2,563,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98%。兰州太华尚有通过竞拍取得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市投资”)持有上市公司的32,22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7%,尚未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大市投资已将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兰州太华行使。亚太工贸及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合计拥有上市公司86,960,995股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90%。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如按照本次发行49,875,311股发行,发行完成并过户完成后,亚太工贸及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将拥有上市公司136,836,306股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6.67%,享有表决权比例将超过30%,触发要约收购条件,将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利于改善公司负债结构,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并且发行对象亚太工贸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
    
    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增持的股份(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中收购方应承诺锁定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次非公开发
    
    行前发生调整,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锁定期应相应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
    
    于发出要约……”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条件。
    
    因此,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亚太工贸免于发出要约。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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