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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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制订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订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4、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5、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6、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8、坚持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并用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匹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份数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匹配,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份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审议程序
    
    1、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或因特殊情况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董事会应提交详细的专项说明,包括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使用计划及预计投资收益等,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其他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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