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经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1、鉴于公司董事邹承慧、易美怀、袁源担任本次交易对手方江西省金控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董事赵剑担任江西金控的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决策程序合法,交易行为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将依法回避表决。
2、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经营业务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代偿部分债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交易对手方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行为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需依法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代偿部分债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
决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耿乃凡 何 前 杨胜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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