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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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20年11月2日向爱康科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1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2. 爱康科技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爱康科技出具的说明或确认文件。
法律意见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爱康科技的有关报告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也不应视为本所就该等专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受爱康科技委托就《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材料上报或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关注函》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股票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本规则第13.3.1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二、关于“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核查情况
经查阅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48)、于202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3),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南通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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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向供应商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振隆
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预付货款的形式,间接向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爱康实业”)提供财务资助。2018年累计发生额约18.5亿元、2019
年累计发生额约19.62亿元。
根据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48)、公司提供的往来明细、记账及汇款凭证,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止2019年12月31日,爱康实业已归还上述资金占用金额、并已通过第三方代付相应利息。
综上,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违规提供资金资助的情形,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但为解决此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控股股东已以现金方式偿还其所占用公司之资金及其利息。基于上述事宜,本所律师认为,因上述违规事宜已消除,上述资金占用已解决且不存在余额未还,公司不构成《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第13.3.2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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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邹云坚
经办律师:
黄楚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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