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作为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
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对《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
办法》”)以及《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能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管理办
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