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
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建全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亦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高效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9年度的净利润基础,2021-2023年考核年度分别设置了净利润增长率为目标并相应设置了阶梯归属考核模式,净利润增长率能够直观的反映公司市场价值的成长性。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层面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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