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7日,并同意按照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常桂华 李媛 吕腾飞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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