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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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32 证券简称:金龙机电 公告编号:2020-080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情况说明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或“公司”)于2018年9月6日披露《关于银行账户中的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公司原董事长金绍平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公司公章,导致公司违规为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乐宝乐尔”)最高额为3.4亿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担保。本案涉及的天津乐宝乐尔在该保证合同下的借款发生额为6,500万元人民币,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元通典当”)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导致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温州分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66,336,000元被冻结,具体情况详见公告内容。
    
    本案于2019年3月6日、2019年11月28日进行两次开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物产元通典当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金龙机电对天津乐宝乐尔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赔偿责任”变更为“金龙机电承担主债务人天津乐宝乐尔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责任”。杭州中院于2019年12月25日针对本案作出(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驳回物产元通典当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物产元通典当不服杭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于2020年1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银行账户中的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94)、《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96)、《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
    
    二、案件审理情况
    
    (一)一审判决结果
    
    1、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当金6,500万元,赔偿逾期利息93.6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26日止,此后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万元。
    
    3、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西青)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060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3,000万股在最高限额34,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金绍平、徐微微对前述第1、2项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质押登记编号450000001828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金美欧所有的金龙机电无限售流通股 482万股在最高限额8,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2项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7、驳回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4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78,480元,由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金绍平、徐微微负连带责任。
    
    (二)物产元通典当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并改判被上诉人二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书第1、2项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请求依法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项,并改判被上诉人三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书第1、2项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3、请求判决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终审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2020)浙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1、2、3、4、5项。
    
    2、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6、7项。
    
    3、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1、2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4、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1、2项中的债务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3,4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78,480元,由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绍平、徐微微承担连带责任,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373,480元,由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2020)浙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公司将针对本次终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承担主债务人天津乐宝乐尔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由于主债务人天津乐宝乐尔不能清偿部分的具体金额需待天津乐宝乐尔履行生效判决或者申请执行人对天津乐宝乐尔申请强制执行视执行结果才能确定,故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视案件后期执行结果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尽快对主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天津乐宝乐尔持有的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000万股权价值进行估算,并结合律师、会计师的意见来确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公司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精神相违背,公司不应当对天津乐宝乐尔的债务承担清偿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本次终审判决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启动法律程序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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