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璐女士的任职资格和标准进行了审查,认为候选人具备履行总经理助理、内部审计部负责人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独立非执行董事:
LIEPING CHEN(陈列平)、蒋华良、张淳、钱智、ROY STEVEN HERBST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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