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202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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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A、B 公告编号:2020-050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特力大厦三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富春龙。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278,084,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12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数277,220,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11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2人,代表股份数864,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授权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 278,084,893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0.7995%;B股股东(授权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谢烨蔓律师、余灵颖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关于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278,08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4%。其中A股278,083,293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4%;B股0股。
    
    反对的股数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6%。其中A股1,600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6%;B股0股。
    
    弃权的股数0股。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2,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谢烨蔓律师、余灵颖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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