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年十一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彭晓燕律师、吕军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13点30分在湖北省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131号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喻信东先生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均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19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9,250,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958%,其中:(1)经召集人和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会议方式参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433,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188%,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1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0%。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数据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三)表决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关联股东王金涛已对所有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129,639股,反对120,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47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85,701股,反对120,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5.991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129,639股,反对120,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47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85,701股,反对120,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5.9916%。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129,639股,反对120,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7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85,701股,反对120,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5.991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彭晓燕
吕军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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