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致: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于此,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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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2020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决议召开2020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1.2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做
出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
1.3 2020年11月16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公
司副董事长傅若清先生主持。
1.4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所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1.5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
行。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2.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22,773,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5%。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298,27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4%;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4,496,91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
2.3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
2.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 关于调整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的议案;
(3) 关于调整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其中,第2-3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计票。
3.2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均获通过。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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