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6人变为85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73.20万股调整为72.20万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3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示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截至授予日,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11月13日为授予日向共计85名授予激励对象授予72.2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5.00元/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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