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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联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并由参会监事签署监事会决议。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提议,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四)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与定期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监事会召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二)组织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检查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监事应当出席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召集人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委托其他监事,但委托书应写明授权范围。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应在10天前,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应在3天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附会议相关资料。但也可根据情况采取通讯、传真、电话会议以及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随时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应按照会议议程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会议议题。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
第十条 监事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可以自由发言讨论,并可向列席会议的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通过决议,须经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无论是否经表决通过,监事会会议均应形成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各项内容均应记入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10年。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监事会负责制订、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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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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