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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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是公司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原则;
    
    (二)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三)在上述(一)、(二)款前提下,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须做到统一、有序、及时、准确、完整、合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活动,并根据需要配备若干工作人员,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经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安排,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管理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职能战略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各种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有义务对针对公司的市场传闻及不实报道及时作出澄清,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同时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第十条 公司加强与投资者沟通的同时,也要保证与监管部门、中介机构以及财经媒体的充分沟通,以树立及维护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含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网站;
    
    (六)广告;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现场参观;
    
    (十)电话咨询;
    
    (十一)电子邮件回复;
    
    (十二)网络信息平台;
    
    (十三)路演。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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