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目 录
释 义..................................................................................... 1
前 言..................................................................................... 3
摘 要..................................................................................... 5
正 文..................................................................................... 6
一、宝塔实业基本情况.......................................................... 6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1
三、债权分类方案................................................................ 12
四、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14
五、经营方案....................................................................... 18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19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21
八、其他说明事项................................................................ 22
释 义
宝塔实业或公司 指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 指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中院 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 指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司法 指 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三)》
管理人 指 由银川中院指定的宝塔实业管理人
《股票上市规则》 指 自2019年4月30日修订并施行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重整投资人 指 参与宝塔实业重整投资的主体或其指定的第三
方
出资人 指 截至2020年11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宝塔实业股
东
评估机构 指 为宝塔实业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
析服务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中企华评咨字(2020)第4471
号《资产评估报告》
《偿债能力分析报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中企华评咨字(2020)第4472
告》 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财产管理及变价 指 宝塔实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宝塔
方案》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转增股票 指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
宝塔实业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
的股票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就宝塔实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
的债权
担保财产 指 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宝塔实业特定财产
职工债权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等相关规定,包括宝塔实业所欠职工的工资
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
的补偿金等费用,以及相关第三方主体垫付的
上述费用及其他职工费用等
税款债权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宝塔实业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债权人对宝塔实业享有的普通债权
桂林海威 指 宝塔实业控股子公司桂林海威船舶电器有限公
司
重整计划 指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
整计划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
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银川中院
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
期限 划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 指 重整计划中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 言
受国内宏观经济形势下行、自身历史包袱沉重及其他各
种不利因素影响,宝塔实业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年度
净利润为负值,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和经营困境,
面临退市甚至破产清算风险。2020年7月21日,因宝塔实
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重整受理的法定条件,银川中院
根据债权人宁夏一建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宝塔实业重整一
案,并于同日指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
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宝塔实业管理人,具体负责宝
塔实业的重整工作。
宝塔实业作为一家老牌轴承上市公司,其重整工作受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银川中院及相关部门的悉心关怀
和大力支持。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宝塔实业破产清算,宝
塔实业在银川中院、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遵照《企
业破产法》的规定全面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继续做好生产
经营工作,确保重整期间公司生产及职工稳定;另一方面做
好与重整相关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和审查、资产
调查和委托评估、信息整理和披露、财产管理及制定变价方
案、重整计划论证和制定、债权人会议组织和召开等各项工
作。在宝塔实业重整各项工作推进过程中,银川中院严格把
关和监督,在各项工作和环节给予悉心指导,确保重整程序
依法合规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宝塔实业已基本完成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
在充分听取、吸收债权人及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充
分尊重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结论及偿债能力分析意见的前
提下,在充分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论证、可行性预判和分析
的条件下,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宝塔实业实
际情况,制定本重整计划,供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
事项进行表决。
摘 要
根据本重整计划,宝塔实业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实施:
一、宝塔实业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
为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宝塔实业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约
5.0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3.84亿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确认
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约3.34
亿股由管理人进行处置,剩余约0.5亿股用于根据本重整计
划规定抵偿债务。管理人处置转增股票变现资金,用于根据
本重整计划规定清偿债务、支付重整费用及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
三、宝塔实业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
内的部分展期留债,由重整后的宝塔实业在六年内清偿完毕;
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不能覆盖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
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四、宝塔实业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五、宝塔实业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超过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以宝塔实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抵偿,每1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约12.5股宝塔实业股票。
正 文
一、宝塔实业基本情况
(一)设立情况
宝塔实业原名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宁夏
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登记机关为宁夏回族自
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 9164000022770
06421,法定代表人为王静波。宝塔实业经营范围为:工业
制造;轴承加工;钢材销售;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锻制法
兰(限机械加工)的管法兰、压力容器法兰;锻制法兰锻坯
的钢制法兰锻坯);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
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二)股本结构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宝塔实业股票于 1996
年4月19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0595。截至2
020年9月30日,宝塔实业总股本为7.64亿股,股东总数
约为3.51万户,控股股东为宝塔石化集团,共持有398,415,
924.00股,持股比例为52.13%,实际控制人为孙珩超。
(三)暂停上市、退市风险情况
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
润均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之规定,公
司股票自 2019 年年度报告发布后,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因此,若公司 2020 年度不能通过重整程序化解公司
债务,实现公司净利润扭亏为盈,则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
可能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之规定,
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暂停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即
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未能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
条之规定,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终止上市。
(四)被申请重整情况
2020年3月20日,因宝塔实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
权人宁夏一建向银川中院提起对宝塔实业进行重整的申请。
银川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宝塔实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
重整受理的法定条件。2020年7月21日,银川中院依法作
出(2020)宁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宝塔
实业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0)宁01破申7-1号《决
定书》,指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
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宝塔实业管理人,具体负责宝塔实
业的重整工作。
(五)资产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重整受理日
即2020年7月21日为评估基准日,宝塔实业账面资产主要
包括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
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上述资产的清算价
值约为6.06亿元。
(六)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0年11月12日,共有284家债权人向管理人
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1,102,187,918.12元,其中:
有财产担保债权(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8 家,申
报金额为471,448,708.19元;税款债权1家,申报金额为48,
088,884.05元;普通债权272家,申报金额为473,227,236.6
9元;另有社保、公积金等3家单位向管理人申报职工类债
权,申报金额为109,423,089.19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四十八条之规定,统一纳入职工债权调查结果予以公示。
2.债权审查情况
(1)审查确定的债权
经管理人依法审查,审查确定的债权共计252家,审查
确定的债权金额共计677,936,827.43元。其中:有财产担保
债权(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6家,债权金额为27
1,018,018.87元;税款债权1家,债权金额为24,545,943.34
元;普通债权248家,债权金额为382,372,865.22元。
(2)不予确认的债权
经管理人依法审查,因债权申报主体不适格、债权债务
关系不成立等原因,不予确认的债权28家,债权金额为32,
845,728.22元。
3.预计债权情况
(1)暂缓确定债权
因涉诉未决暂缓确定的债权1家,债权金额为41,929,4
64.84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
(2)未申报债权
根据公司财务账面记载及提供的说明,未依法向管理人
申报的债权尚有约4,950万元,均为普通债权。
4.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宝塔实业欠付职工工资、社保等约133,
734,255.78元(含社保、公积金等3家单位向管理人申报并
确认的职工类债权107,789,770.74元)。
(七)偿债能力分析
1.偿债能力分析结果
为给债权人表决本重整计划提供必要参考,管理人委托
评估机构对宝塔实业在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进
行了分析。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宝
塔实业如破产清算,假定其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获得处
置变现,财产清算价值仅为约6.06亿元。按照《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
保债权,担保财产变现所得的剩余部分及其他财产的变现所
得在支付必要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
后用于向普通债权分配,普通债权受偿率约为17.79%。具体
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项目 清偿测算
破产清算状态下的资产评估值 605,546,422.32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 186,407,224.67
减:破产费用(含预计财产处置税费)1 21,400,000.00
减:共益债务 28,756,000.00
减:职工债权 244,817,217.59
减:税款债权 24,545,943.34
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 99,620,036.72
普通债权 560,029,337.24
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 17.79%
2.特别说明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宝塔实业破产清算状态下
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17.79%,但这一清偿比例仍存在较大
不确定性:一是公司主要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
器设备将失去生产功能,被迫进行快速变现,价值将大打折
扣;二是公司对外债权账龄时间较长,回收成本高、难度大、
1此处所称破产费用系假定宝塔实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可能产生的破产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变
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含预计财产处置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聘
请专业机构的费用等。
价值低,还面临无法回收的风险;三是破产清算状态下需对
公司全部职工进行补偿安置,将导致职工安置费用进一步增
加;四是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较为漫长,可能产生
超过预期的费用。上述因素会导致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
行分配的财产进一步减少,宝塔实业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
债权实际清偿比例将比《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宝塔实业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宝塔实业破产清算,
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
为零。为挽救宝塔实业,避免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
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宝塔实业脱困重生的成本。因此,
本重整计划作出对宝塔实业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的安排。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
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
行表决。宝塔实业出资人组由截至2020年11月6日在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宝塔实业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
2020年11月6日后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
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出资人
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以宝塔实业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约5.0
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可转增约384,21
9,116.00 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
公司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完成后宝塔实业总股本将
由764,279,250.00股增至1,148,498,366.00股。
2.转增股票的用途
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由管理人进行处置以及
向债权人分配抵偿债务。其中:(1)约3.34亿股转增股票
由管理人进行处置,股票处置所得优先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
清偿各类债务,剩余部分用于提高宝塔实业的经营能力;(2)
剩余约0.5亿股用于抵偿债务。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的预期效果
根据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宝塔实业出资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在重整完成后,
宝塔实业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
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
宝塔实业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
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债权审查情况,宝塔实
业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
普通债权组四类。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的
债权总额为312,947,483.71元,共计7家债权人。其中:已
经宝塔实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银川中院裁定确认
的债权253,593,342.44元、共计2家债权人,已经管理人审
查确定但尚未经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和银川中院裁定确认
的债权17,424,676.43元、共计4家债权人以及因涉诉未决暂
缓确认的债权41,929,464.84元、共计1家债权人。
(二)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133,734,255.78元,涉及职工
共计1200余人。因本次重整对职工债权不作调整,根据《企
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
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债权组不参加重整计划的表决。
(三)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24,545,943.34元,共计1家债
权人。因本次重整对税款债权不作调整,根据《企业破产法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税款债权组不参
加重整计划的表决。其中,已经宝塔实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核查并经银川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24,545,943.34元、共计1
家债权人。
(四)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382,372,865.22元,共计248
家债权人。其中:已经宝塔实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
银川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361,929,692.33元、共计238家债
权人,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但尚未经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和
银川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20,443,172.89元、共计10家债权
人(不含不予确认债权)。
本次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
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
四、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确认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
已申报的债权在经银川中院裁定确认后,将按照如下方
案进行调整及受偿:
1.有财产担保债权
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的部分展期留债,由重整后
的宝塔实业在六年内清偿完毕;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不能覆盖
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受偿。
具体安排如下:
(1)留债期限:六年;
(2)留债利率:按原融资利率与银川中院裁定批准本
重整计划之日最近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孰低者确定;
(3)清偿方式:2021年度只付息不还本,2022年度至
2026年度分别清偿本金的10%、15%、20%、25%、30%及
相应利息。本金自2022年1月1日起算,分别至第5个月、
第17个月、第29个月、第41个月、第53个月的最后一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下
同),支付该年度应清偿本金;利息自宝塔实业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之日的次月1日起算,于每年的3月20日、6月20
日、9月20日、12月20日按季度支付利息;
(4)担保方式:留债期间保留原有的财产担保关系。
如宝塔实业不能或不能按期足额清偿,不足部分由重整投资
人以借款等方式,督促和保障宝塔实业按期足额清偿。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在经管理人公示确认后,由宝塔实
业在职工安置过程中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3.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不作调整,由宝塔实业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4.普通债权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宝塔实业
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17.79%。为最大限
度地提升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重
整计划将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作大幅度地提高,具体方案
如下:
(1)每家普通债权人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债
权部分,由宝塔实业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
额清偿;
(2)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2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宝塔
实业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部分股
票抵偿,每1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约12.5股宝塔实业股票(如
债权人可分得股票存在不足1股情况的,则该债权人分得的
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
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债权人(含宝塔实
业因法定原因代为清偿的子公司债权人)领受抵债股票或抵
债股票提存后,其债权不再清偿。
(二)预计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
1.暂缓确定债权
因涉诉未决暂时无法确认的债权,待其符合债权确认条
件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受
偿。
2.未申报债权
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后,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调整及受
偿方案向宝塔实业主张权利,债权人如无法与宝塔实业就债
权金额协商一致的,须获得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裁
决确认。管理人未掌握的未申报债权及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
之诉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的债权,如分配股票存在不足,宝
塔实业按抵债股票划转日的收盘价乘以应向其分配的股票
数量以现金方式清偿。
经管理人要求宝塔实业全面提供债务信息资料,管理人
在审查相关债务信息资料并与公司核实的基础上,未发现公
司存在未申报的公司对他人债务承担的担保责任。且在管理
人公告的债权申报期至本重整计划表决日,仍未有相关债权
人向管理人申报未掌握的公司该等担保责任。因此,本重整
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或经银川中院裁定批准后,宝
塔实业不再承担该等担保责任。
(三)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来源
宝塔实业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清偿债务、支付重整费用
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所需资金及股票,将通过如下方式实现:
1.执行本重整计划所需资金的来源包括管理人依据本
重整计划的授权公开处置部分转增股票变现资金、宝塔实业
自有资金、管理人依据宝塔实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
《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的授权处置财产变现资金、未来持
续经营收入及重整投资人借款支持等。
2.执行本重整计划所需股票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的方式实现。
五、经营方案
在本重整计划获得银川中院裁定批准之后,宝塔实业将
以重整为契机,在化解公司危机、消除公司债务负担后,积
极引入重整投资人并适时注入优质资产,适时、分阶段调整
宝塔实业业务结构,实现宝塔实业业务转型、升级,继续推
动公司改革脱困和转型升级工作,巩固并强化重整成果。经
营方案具体如下:
(一)保留轴承主业,剥离低效资产
根据行业政策、市场规模、变化趋势,制定科学合理的
主业发展思路,近期以“保留轴承主业、减亏止损、提质增
效”为导向,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品牌、设备、技术、人员
等资源优势,专注具有高附加值的轴承生产制造。剥离现有
低效资产与业务,根据宝塔实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
《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管理人将对宝塔实业全资子公司
辽宁鞍太锻实业有限公司、孙公司惠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股
权按照评估价格公开处置。公司将对控股子公司中保融金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解散清算,避免其进一步侵蚀上市公司利润,
改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的经济效益。
(二)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益
一是通过改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优化企业法人
治理结构,切实发挥董事会在战略布局、生产经营、重大投
资中的决策和引导作用;二是精简组织架构,通过对现有的
分子公司、生产单元进行撤销合并,整合有效的订单、设备、
人员,规范管理,减少管理成本;三是加强内控建设,通过
搭建专业分工平台,进一步明晰各个责任主体之间的分工与
协同关系,提升生产和销售的运营效率。
(三)严控各项成本,强化人员考核
一是通过优化采购管理体系,严格控制采购成本;二是
通过销售机构精简合并、加强指标考核等,逐步优化改善现
有的销售体制;三是调整用人机制、绩效评价和考核分配机
制,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适时优化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
市场化精简人员。
(四)调整产业结构,适时注入优质资产
在完成重整并实现平稳有序的过渡后,根据对宝塔实业
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重整投资人将适时向宝塔实业注入
符合产业政策的优质资产,增强和提高宝塔实业的持续经营
能力和盈利能力。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本重整计划由宝塔实业负责执行。
(一)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银川中院裁定
批准之日起计算,宝塔实业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执行
完毕本重整计划。在此期间,宝塔实业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
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
(二)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非宝塔实业自身原因,致使宝塔实业重整计划无法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宝塔实业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银
川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银川中院
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
期。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
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经分配完毕或债权人
未领受的偿债资金已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
经分配完毕或债权人未领受的抵债股票已全额提存至管理
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预留的偿债资金、抵债股
票已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证券账户;
4.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
付完毕;
5.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转增
股票已经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债权人与宝塔实业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
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
偿。
(四)司法协助执行事项
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宝
塔实业及/或管理人可向银川中院提出申请,请求银川中院向
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管理人负责监督宝塔实业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
(二)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
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的,由管理人向银川中院提交延长重整
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银川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
履行监督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
到期。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及宝塔实业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宝塔实业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
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
重大经营决策及财产处置等事项。
监督期届满或者宝塔实业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
理人将向银川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
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八、其他说明事项
(一)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本重整计划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
条之相关规定,由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
银川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
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银川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本重整计划
生效后,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及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均具
有法律约束力。
(二)关于重整计划的变更和修改
本重整计划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
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宝塔实业或管理人可以
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
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银川中院批准。债权人
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银川中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银川中院
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
行,并宣告宝塔实业破产。银川中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
的,宝塔实业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
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
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银川中院批
准以及银川中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本重整计划的表决、
批准程序相同。
(三)管理人处置转增股票
本重整计划经银川中院裁定批准后,管理人将根据本重
整计划的规定对约 3.34 亿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进行处
置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除
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外,其他条件以管理人另行发布的公开处
置转增股票公告为准。
(四)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分配
1.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
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在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金
的银行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
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
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
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
账户内。
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
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
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每家债权人以股票抵偿的债权部分,在本重整计划执
行期限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在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领受抵债
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
逾期不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股票
将按照本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过户费及其
他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自
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股票不能到账,或账户被
冻结、扣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
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抵债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
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
债权人指令将抵债股票划转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
指令导致抵债股票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
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1.对于已申报债权中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提交本次债权
人会议核查的债权,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向其分配的偿债
资金和抵债股票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
户,提存后,视为宝塔实业已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履行完毕
清偿责任。待其债权获得银川中院裁定确认后,依据本重整
计划规定对其进行清偿。如上述债权最终未获得银川中院裁
定确认,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为其提存的偿债资金将归还宝
塔实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已提存的抵债股票将按照宝塔实
业股东大会生效决议予以处置。
2.债权已经银川中院裁定确认后的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
计划的规定领受分配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根据本重整
计划规定应向其分配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将提存至管理
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提存后,视为宝塔实业已根
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履行完毕清偿责任。提存的偿债资金和抵
债股票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
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受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权
利。已提存的偿债资金将归还宝塔实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已提存的抵债股票将按照宝塔实业股东大会生效决议予以
处置。
3.对于已申报债权中因涉诉未决导致管理人尚未审查确
定的债权,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按照申报金额应向其分配的
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
券账户,提存后,视为宝塔实业已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履行
完毕清偿责任。待其债权获得最终确认后,依据本重整计划
规定对其进行清偿。如上述债权最终未获得确认或按照确认
金额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归还宝塔实业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已提存的抵债股票将按照宝塔实业股东大
会生效决议予以处置。
4.对于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限向管
理人申报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
向其分配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和证券账户,提存后,视为宝塔实业已根据本重整计
划规定履行完毕清偿责任。该部分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宝塔实业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领
受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权利。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已提
存的偿债资金将归还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已提存的
抵债股票将按照宝塔实业股东大会生效决议予以处置。
(六)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即2020年7月21日之后依法对外
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就该
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权人向两个及两
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偿债资金及抵债股票向受让人
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七)重整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
1.重整费用
宝塔实业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
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财产处置税费、转增股票登记和过户
税费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
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合同约定通过管理人
银行账户支付,上述费用初步确定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1 重整案件受理费 30
2 管理人报酬 10002
3 聘请中介机构费用 260
此外,宝塔实业财产处置税费、转增股票登记及过户税
费中宝塔实业应承担的部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其他
重整费用由管理人或宝塔实业银行账户根据实际情况随时
支付。
2.共益债务
宝塔实业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
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宝塔实业按照《企业破
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清偿。
(八)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
对宝塔实业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重整计划获得银
川中院裁定批准后 30 日内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的手续。如未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解除措施的,重
整投资人、管理人和宝塔实业有权申请银川中院依照本重整
计划的规定予以强制解除。
(九)抵质押担保登记的解除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计算,管理人可以收取的报
酬总额预估约1000万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的规定,宝
塔实业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不收取报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成
员单位,有权根据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具体情况依法收取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实际收取的报酬金额以银川中
院的通知为准。
宝塔实业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债权人
应当解除对应担保财产的抵押、质押担保登记,归还所占有
的质物。未及时办理解除抵押、质押担保登记的,不影响担
保物权的消灭,且宝塔实业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除。
(十)票据事项
对于持有宝塔实业开具的承兑汇票债权人向宝塔实业
主张债权的,宝塔实业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在向债权人履行
清偿义务前,债权人应向宝塔实业返还票据原件或进行线上
解付操作。
(以下无正文)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