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为公司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遵循市场原则确定的借款利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刘剑洪、赵保卿、林洪生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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