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投控”)申请人民币1亿元的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6月30日,利率为固定利率,即5.5%/年,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实施本次交易事项。
新余投控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事项,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可有效解决公司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刘剑洪、赵保卿、林洪生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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