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锐特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奥锐特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奥锐特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3日下午14时00分在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八都工业园区隆兴路1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彭志恩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0年11月13日9:
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20年11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3,90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86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3,918,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902%。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奥锐特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19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64,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
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916,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3%;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02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奥锐特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表决情况:同意303,916,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3%;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02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913,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83%;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6%;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56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4%;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60%。
4、《关于制定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916,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3%;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02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奥锐特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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