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6 证券简称:深南电路 公告编号:2020-105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城东路99号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
4、召集人: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之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4名,代表股份338,612,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99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2 名,代表股份332,987,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50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股份5,624,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14,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8%。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33,3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7%;反对9,8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弃权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04,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0%;反对9,8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5%;弃权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38,602,4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9,5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7,399,4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8%;反对1,176,1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4%;弃权36,82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01,8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587%;反对1,176,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514%;弃权36,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30,6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844%;反对3,713,0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01,7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905%;反对3,713,0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苏敦渊律师、王浩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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