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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客观、真实,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
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
审计工作的要求。
同意公司改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陈胜华、吴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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