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 志 何祚文 罗小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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