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0-105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7月15日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该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授权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授权期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调整
调整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中有关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授权有效期,具体内容如下:
原内容为:
“本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调整后内容为:
“本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其他授权内容保持不变。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中授权有效期进行调整。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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