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领先性并有助于公司拓展业务领域、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率,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相关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收购陕西宝美升精密钢丝有限公司41%股权事项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877.38万元购买陕西宝美升精密钢丝有限公司41%的股权并签署相应协议,交易对手为江苏宝钢精密钢丝有限公司。本次收购完成后,陕西宝美升精密钢丝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一步整合资源和完善公司资源配置,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利益。
董事会关于此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收购股权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亦不构成重大资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收购陕西宝美升精密钢丝有限公司41%股权事项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议案》。
独立董事:刘新梅、汪方军、王明智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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