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2020年11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徐州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的预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徐州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的预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结合其整体工作安排,拟以不低于徐州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股权经评估的整体权益价值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要求,若本次股权转让在2020年底前交易完成,预计将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预)案。
独立董事:徐健、杜惟毅、巢序
202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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