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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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2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杭州萧山春潮路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沈仁荣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于2020 年 11月 12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进行;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于2020 年 11 月 12日9:15至 2020 年 11 月12 日15:00 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198,94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955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198,8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954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3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累积投票),选举沈仁荣、於彩君、胡柏安、韩国庆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1沈仁荣
表决结果:同意:57,198,849票。
1.02於彩君
表决结果:同意:57,198,849票。
1.03胡柏安
表决结果:同意:57,198,849票。
1.04韩国庆
表决结果:同意:57,198,849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累积投票),选举吴伟明、许强、佟成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吴伟明
表决结果:同意:57,198,849票。
2.02许强
表决结果:同意:57,198,849票。
2.03佟成生
表决结果:同意:57,198,849票。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累积投票),选举许玉萍、王立波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1许玉萍
表决结果:同意:57,198,849票。
3.02王立波
表决结果:同意:57,198,849票。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涌金司库专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7,198,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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