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22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2月15日披露了《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编号:
    
    2019-037),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民
    
    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3),于2020年3月25日披露了《关于收
    
    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于2020年6月2日披露了《关
    
    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公告中所提及的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基金)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0304民初4795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
    
    下:
    
    一、(2019)粤0304民初47958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被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平安基金与被告康得新之间的债券合同关系解除(债券名称: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代码101759003);
    
    2、被告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基金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30,000,000.00元、利息3,092,054.7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1,6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按照日利率0.21‰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以31,442,054.7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日利率0.21‰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3、驳回原告平安基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973.0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208,973.00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500.00元,被告负担208,473.00元。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粤0304民初47958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0304民初4795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12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康得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