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中绒: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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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0-8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0年11月12日9:15至2020年11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向春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2,165,987,627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82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81,876,5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30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1,684,111,0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1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863,578,0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6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8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863,197,9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53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
    
    3、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刘宁律师现场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议案1.00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4,617,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99.9368%;反对1,367,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208,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4%;反对1,367,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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