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20)319号
致: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宁夏建材大厦8层、11层 电话:0951-6011966 第1页 共5页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 2020年10月28日、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列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平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由李向春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0年11月5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宁夏建材大厦8层、11层 电话:0951-6011966 第2页 共5页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481,876,544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06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公司1,684,111,083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51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 11月 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 11月 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宁夏建材大厦8层、11层 电话:0951-6011966 第3页 共5页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55人,共代表公司 2,165,987,627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8224%。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9368%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宁夏建材大厦8层、11层 电话:0951-6011966 第4页 共5页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 师 刘庆国
刘 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宁夏建材大厦8层、11层 电话:0951-6011966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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