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有利于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参加会议独立董事(签字):
蒋宇捷
2020年11月12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参加会议独立董事(签字):
黄益建
2020年11月12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参加会议独立董事(签字):
郝 玮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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