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 科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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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经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改变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管理中心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并坚持“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入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项账户,与开户金融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的资金动态。此项资金存放操作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办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投向和进度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管理中心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权款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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