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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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映照 朱智伟
冀志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