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司可借助投资机构的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能力、项目资源优势及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提升公司对外投资能力,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投资收益,同时,借鉴合作方的投资经验,可为公司的资本运作提供丰富的经验。本次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方鸿先生回避了表决,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明 宋思勤
赵德军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