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技术: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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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
    
    为完善和健全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未来三年内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㈠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10%。特殊情况是指:⑴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⑵影响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重大投资计划(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计划)。
    
    ㈡股票股利发放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㈢差异化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分红政策:
    
    ⑴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⑵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⑶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
    
    ㈠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征集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㈡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㈢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政策执行情况。公司因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之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审议上述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㈣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不善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㈤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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