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实施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提标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暨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排水公司与关联方环境建设公司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系项目实施需要,有利于各方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项目公司的出资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该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姜玉梅 王运陈 潘席龙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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