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火箭: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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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2020年10月26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的《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下称“董事会决议”);
    
    3.2020年10月26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的《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下称“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年10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集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 10 月 26 日,公 司 以 公 告 形 式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0日14:00在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蓝关街道峣山路陕西中天火箭股份有限公司3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任全彬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0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6,548,6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2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4,118,2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00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430,3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99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6,548,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966,9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6,548,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966,9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调整军民两用高温特种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6,548,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966,9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以下无正文,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高 浩 波
    
    负责人:
    
    赵 黎 明
    
    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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