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0-096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 召开时间:2020年11月10日下午15:00
3、 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C3栋)天盈广
场东塔37层
4、 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炳旭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9人,代表股份283,077,0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7389%。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256,403,7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18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4名,代表股份26,673,3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560%。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以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议案1.00关于修订《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418,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73%;反对622,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01%;弃权35,77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62,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363%;反对622,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16%;弃权35,77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21%。
议案2.00关于制订《董事长薪酬考核责任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468,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51%;反对608,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2,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792%;反对608,4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2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3.00关于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457,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3%;反对614,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1%;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1,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577%;反对614,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448%;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5%。
议案4.00关于为宏大涟邵矿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581,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8%;反对491,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5%;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5,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147%;反对491,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878%;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5%。
议案5.00关于为宏大巴基斯坦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624,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01%;反对447,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2%;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8,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129%;反对447,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97%;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出席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郭黎明、闫涛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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