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致: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0)-04-403
受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年10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0-083),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2020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公司持股3%以上股东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提请公司董事会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该等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第三次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061号新保辉大厦17楼会议室。
海南发展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4、 2020年11月10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强华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40,731,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85%。其中,持股在5%以下(不含5%)的中小股东共36名,代表股份22,797,0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70%。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237,391,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428%。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30名,代表股份3,34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7%。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海南发展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海南发展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潘思岐
邵宇东
2020 年 11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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