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姜清海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且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任职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且尚在禁入期的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人员;
2、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同意增补姜清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独立意见
1、通过审阅刘进宝先生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刘进宝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刘进宝先生的任职资格合法、有效;
2、刘进宝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3、经我们了解,刘进宝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同意聘任刘进宝先生担任公司总会计师。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20年11月10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