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联电子: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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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20-039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年11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3、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中路28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敏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7,670,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7.679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9,810,9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37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859,5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42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714,6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49%。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97,628,70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41,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8,672,80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3%;反对41,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97,658,70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1,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8,702,80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6%;反对11,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夏维剑、顾晓春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20 年 11 月 11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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