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5 证券简称:凯伦股份
关于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9月30日出具的《关于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2024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各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并就问询函进行逐项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字体 含义
黑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涉及修改或补充披露的内容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问题1.............................................................................................................................3
问题2.............................................................................................................................6
问题3...........................................................................................................................13
问题1: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控股)及钱林弟。凯伦控股系公司控股股东,钱林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50,000万元。截至2020年7月22日,凯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绿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绿融投资)合计质押股份数为7,218.4万股,占其持股总数的50.06%,发行人《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凯伦控股及绿融投资质权人均为商业银行。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是否拟通过进一步质押股份融资获得;(2)凯伦股份及一致行动人绿融投资质押股份借款金额、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3)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情形,并出具“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是否拟通过进一步质押股份融资获得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之“一(八)认购资金来源情况、二(七)认购资金来源情况”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内容如下:
凯伦控股将主要通过向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质押股份融资的方式筹集本次认购的资金。凯伦控股本次认购资金是其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凯伦控股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凯伦控股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形。
钱林弟及其家族通过多年经商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资产,钱林弟将通过自有资金并向家族成员和朋友筹措资金的方式筹集本次认购的资金。钱林弟本次认购资金是其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钱林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钱林弟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形。
二、凯伦控股及一致行动人绿融投资质押股份借款金额、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
根据凯伦控股、绿融投资与相关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凯伦控股、绿融投资质押股份借款金额、借款资金等情况如下:
序 债务 债权人 合同名称 借款金额 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万元)
凯伦 华夏银 流动资金借 2020.02.11-
1 控股 行苏州 款合同 5,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2021.02.11 凯伦控股
分行 质押1,150
凯伦 华夏银 流动资金借 2020.03.11- 万股
2 控股 行苏州 款合同 5,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2023.03.19
分行
凯伦 苏州农 最高额流动 补充流动资金 2019.07.09- 凯伦控股
3 控股 商行七 资金借款合 8,000.00 2024.07.09 质押1,000
都支行 同 万股
凯伦 苏州农 最高额流动 2019.12.04- 凯伦控股
4 控股 商行七 资金借款合 2,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2024.12.04 质押250
都支行 同 万股
凯伦 苏州农 最高额流动 2019.11.17- 凯伦控股
5 控股 商行七 资金借款合 3,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2024.11.17 质押350
都支行 同 万股
凯伦 中信银 人民币流动 2019.12.04- 凯伦控股
6 控股 行苏州 资金贷款合 4,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2020.12.04 质押350
分行 同 万股
凯伦 工商银 并购借款合 支付2019年 2019.12.16- 绿融投资
7 控股 行吴江 同 11,300.00 配股款项 2026.12.15 质押760
分行 万股
三、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情形,并出具“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经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情形。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承诺》,内容如下:
“1、在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2020年8月8日)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未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减持凯伦股份的任何股票;
2、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之内,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将不会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凯伦股份的任何股票,亦不存在减持凯伦股份股票的计划;
3、本公司/本人承诺上述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上述承诺,并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之“一(八)认购资金来源情况、二(七)认购资金来源情况”中进行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凯伦控股已出具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将不会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凯伦股份的任何股票,亦不存在减持凯伦股份股票的计划。
钱林弟已出具承诺: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将不会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凯伦股份的任何股票,亦不存在减持凯伦股份股票的计划。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情形,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了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先生,了解凯伦控股和实际控制人认购资金来源、质押股份、借款金额与借款资金用途、减持情况等内容;
2、取得并核查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绿融投资的股票质押相关合同和借款合同;
3、查阅并取得了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30日的股东名册、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4、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和《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承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凯伦控股拟通过质押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向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的方式筹集本次认购的资金,钱林弟拟通过自有资金及向家族成员和朋友借款的方式筹集本次认购的资金;
2、凯伦控股、钱林弟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情形;凯伦控股、钱林弟已出具关于无减持计划的承诺,公司已公开披露相关承诺。
问题2:
依据申请文件,2019年11月18日,基仕伯化学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发行人、北京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MBP-P高分子自粘胶膜预铺防水材料,并在网站上许诺销售上述侵权产品,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所行使的专利号为ZL201310606068.X号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并要求发行人与北京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说明发行人与基仕伯公司诉讼产生的背景、最新进展情况,本次诉讼是否涉及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核心专利,并充分披露相应风险;(2)说明诉讼所涉相关产品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及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若败诉被要求停止销售所涉相关产品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发行人与基仕伯公司诉讼产生的背景、最新进展情况,本次诉讼是否涉及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核心专利,并充分披露相应风险
1.专利诉讼产生的背景及最新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18日,基仕伯化学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起诉状,称公司、北京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MBP-P高分子自粘胶膜预铺防水材料,并在网站上许诺销售上述侵权产品,认为公司与北京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涉案专利为“ZL201310606068.X”号专利),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公司与北京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公司已于2020年1月3日提交答辩状,于2020年4月3日提交补充证据;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此外,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2020年7月6日,发行人与原告就涉案专利是否有效问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履行了口审答辩程序。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尚未就涉案专利的有效性问题作出审查决定。
2.本次诉讼是否涉及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核心专利,并充分披露相应风险
(1)公司核心产品相关的核心专利技术情况如下:
核心技术 对应专利 应用产品
高分子湿铺 一种高分子卷材挤出复合装置ZL201220433694.4 MBP-W 卷
核心技术 对应专利 应用产品
防水卷材 一种高分子湿铺防水卷材ZL201320018915.6 材、PVC 卷
一种热塑性聚烯烃湿铺防水卷材ZL201320019615.X 材、TPO 卷
一 种 外 露 高 分 子 湿 铺 防 水 卷 材 所 述 防 水 卷 材 材
ZL201320019506.8
高固型聚氨 一 种 单 组 分 水 固 化 聚 氨 酯 防 水 涂 料 包 装 袋 MPU 白色聚
酯防水涂料 ZL201120501636.6 氨酯防水涂
及其制备方 一种高分子涂料生产系统ZL201220431651.2 料
法
一种高分子预铺防水卷材ZL201210280004.0
高分子预铺 一种预铺高分子防水卷材ZL201720895212.X MBP-P卷材
防水卷材 一 种 自 粘 高 分 子 预 铺 设 防 水 卷 材 及 其 制 备 方 法
ZL201610586322.8
一种高粘结性自粘卷材ZL201320019507.2
沥青基防水 一种新型自粘抗裂防水卷材ZL201320208452.X MBBAC 卷
卷材 一种改性沥青基卷材的生产方法ZL201510387340.9 材、PET卷材
一种沥青基卷材改性的生产系统ZL201510387482.5
就公司核心产品,公司拥有13项与之相关的核心技术已取得专利权,其中3项专利为涉诉产品的核心技术专利。本次诉讼涉及的ZL201310606068.X号防水膜并未与公司现有专利冲突,该诉讼亦未宣告公司现有专利无效或主张对公司专利的所有权,不会对公司核心专利技术产生影响。
MBP-P 防水卷材产品系公司依据自有专利技术生产所得,不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形,且基仕伯公司所主张其享有的“ZL201310606068.X”号防水膜技术属于防水卷材产品的基础功能性的专利,具有可替代性,即使公司所采用的技术落入对方所主张专利的保护范围,公司亦可通过改变工艺配方及生产工艺等技术方案予以解决,不会对公司现有产品生产构成重大影响。
(2)补充披露相应风险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 “十四、知识产权纠纷风险”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十四、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2019年11月18日,基仕伯化学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起诉状,称公司、北京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 售 和 许 诺 销 售 的 MBP-P 高 分 子 自 粘 胶 膜 预 铺 防 水 材 料 构 成 对“ZL201310606068.X”号专利的侵犯,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该等案件尚待审理,相关法院并未就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做出有效判决。如果公司所运用的相关技术落入对方主张的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且该诉讼判处公司赔偿对方所主张的金额,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说明诉讼所涉相关产品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及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若败诉被要求停止销售所涉相关产品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 根据北京安度修典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凯伦专利诉讼案件法律意见书》,公司生产的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因此不构成侵权
本案涉诉专利技术包含以下必要结构和技术特征:①防水压敏粘合剂层;②对于安装其是不可卷起的。这是 ZL201310606068.X 号专利必需的结构和特征,凡与该结构和特征不同的,不落入该项涉诉专利保护范围。关于该等结构和特征,公司聘请的该案件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度修典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安度修典”)出具了《凯伦专利诉讼案件法律意见书》,认为:
“(1)防水压敏粘合剂层。发行人生产的防水材料包括多层,其中粘合剂层与涉案专利的防水压敏粘合剂层不同,发行人的防水材料中包含的高分子胶粘剂层不是防水压敏粘合剂层,防水压敏粘合剂层是防水层,高分子胶粘剂层仅起到使无机粒子与防水高分子基材粘合在一起的作用,而载体片上的均一的防水压敏粘合剂层是该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该防水压敏粘合剂层是防水层,而发行人防水材料的防水层在于载体片,两者并不相同,因此,发行人的防水材料不具备该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2)对于安装其是不可卷起的。涉案专利包含‘对于安装其是不可卷起的’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发行人的产品不具备上述特征,发行人产品需要调整位置时,在安装时可以卷起。”
2、公司已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2020年3月10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2020年7月6日,公司与原告就涉案专利是否有效问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履行了口审答辩程序。安度修典出具的《凯伦专利诉讼案件法律意见书》认为申请涉案专利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如下:
“(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以下描述存在不清楚或者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①特征‘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具有至少75μm的平均厚度’得不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②‘其中所述反射性的无机粒子具有等于或大于压敏粘合剂层的平均厚度的平均直径,并且具有大于55%的白度值’中,‘白度值’一词含义不清楚。③权利要求1中记载‘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具有至少75μm的平均厚度且具有外暴露表面’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2)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发明典型方法包括提供具有弹性表面或压敏防水胶粘剂和表面的主体,所述颗粒可以涂覆或镶嵌在防水胶粘合剂层中。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防水膜不包括可除去的防粘层用于防止当膜被卷起时膜的粘合剂部分粘附到载体片上或膜的其他部分’不应当视为区别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分别被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创造性。”
3、若败诉被要求停止销售所涉相关产品,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若败诉,公司会被要求停止生产、销售所涉相关产品,但公司可通过调整所涉产品的砂粒组成、砂粒白度、砂粒遮盖率、砂粒直径与胶层厚度对比值等方式继续生产销售相关产品,上述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对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的影响较小。同时,本案争议标的为100万元,金额较小,若败诉不会因损害赔偿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若败诉被要求停止销售所涉相关产品,对公司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具有高分子预铺防水卷材方面的技术储备,若被要求停止销售所涉相关产品,发行人可采取和实施多种技术方案,从技术层面规避被诉侵权专利所涉及的各项性能指标范围,主要包括砂粒组成、砂粒白度、砂粒遮盖率、砂粒直径与胶层厚度对比值。发行人可采取的技术方案为将砂粒进行替换或取消砂粒层,将其更换为涂层,具体举措如下:
(1)替换砂粒的方案与措施
发行人在产品生产和制造方面,存在使用非白水泥基砂粒产品、将砂粒替换为矿物砂,例如莫来砂、石英砂等砂粒的情形。根据上述替代方案,发行人生产的卷材在各项指标方面将与被诉侵权专利不同。
莫来砂与石英砂属于天然矿物砂粒,白水泥砂粒属于合成砂粒,两者性质不同;使用改性莫来砂与石英砂所生产的材料颜色(白度值)可根据需要进行调节,使白度值避免落入被诉侵权专利白度值要求大于55%的范围(不考虑测试白度值方法);根据中国建筑防水行业推荐性国家标准GB/T23457-2009规定,卷材与混凝土的粘结需要耐紫外线老化及考虑实际应用过程中预铺施工的要求,若砂粒覆盖率低于70%,将无法满足国家标准中的耐紫外线老化性能要求,并且在预铺卷材施工时出现粘脚的情形,导致无法正常施工,发行人生产卷材的砂粒覆盖率在70%-100%的范围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替换砂粒后,卷材砂粒覆盖率仍将遵循国家标准。
公司已将上述改进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号为 CN
2019112179871;上述方案所涉技术已比较成熟,公司已做好该技术和产品的充分储备。
(2)砂粒层替换为涂层的方案与措施
该方案系将砂粒从卷材产品构造中去除,将其替换为隔离涂层。隔离涂层替代砂粒后,涉诉专利所涉及的性能指标砂粒组成、砂粒白度、砂粒遮盖率、砂粒直径与胶层厚度对比值等问题将不复存在,进而不再涉及侵权与否的问题。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涂层预铺卷材已经实现正式投产并批量销售,公司已做好该技术和产品的充分储备,可根据需要随时将其推向市场,同时该产品已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性能测试并申请专利,申请专利名称为预铺高分子防水卷材,申请号为CN2019111389459。
综上所述,若公司败诉被要求停止销售所涉相关产品,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情形,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主要实施了如下的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涉案相关的起诉状、答辩状等资料
2、与公司法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诉讼背景和最新进展等情况
3、与公司业务负责人和研发人员进行了访谈
4、取得并查阅了公司聘请专利律师出具的《凯伦专利诉讼案件法律意见书》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 公司与基仕伯化学材料(中国)诉讼纠纷不会对公司核心专利技术、现有产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若败诉被要求停止销售所涉相关产品,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问题3: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1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11,312.12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说明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
1、财务性投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0:
(1) 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 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不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4)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类金融业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0: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况
2020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2020年10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即2020年2月7日至今),公司未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 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新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2. 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借予他人款项、拆借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拆借资金余额。
3. 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委托贷款情形。
4. 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涉及集团财务公司情形。
5. 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未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6. 金融或类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经营金融业务情形,亦不存在经营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情形。
7. 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相关安排。
综上,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三、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科目情况如下:序号 科目 期末余额 期末财务性投资余额
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000,000.00 -
2 其他应收款 254,038,855.04 -
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4 其他流动资产 15,975,001.66 -
5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6 长期股权投资 - -
7 其他非流动资产 150,933,261.66 -
小 计 520,947,118.36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10,000.00万元,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均为在满足公司各项资金使用需求的基础上,使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购买的“风险较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收益凭证。公司购买上述产品旨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等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故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0中所列的财务性投资范畴。其具体情况如下:
购买金额 预期年化收
产品名称 受托方 购买日期 赎回日期
(万元) 益率
中国工商银行保本 中国工商银行 3,000.00 3.15% 2020年2月 2020 年 11
“随心E”二号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3.15% 5日 月5日
拓户理财产品 吴江分行 3,000.00 3.15%
1,000.00 3.15%
合计 - 10,000.00 - - -
2、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明细情况如下:
项 目 金额(元) 占比
押金保证金 247,071,224.72 96.52%
备用金及其他 8,896,127.60 3.48%
合 计 255,967,352.32 100.00
减:坏账准备 1,928,497.28 -
账面价值 254,038,855.04 -
上述押金保证金中,因与房地产公司开展业务而产生的履约保证金余额为23,500.00万元,占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的比重为91.81%,其具体明细如下:
客户名称 2020年9月30日余额(元)
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 100,000,000.00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0.00
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 30,000,000.00
武汉融创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00
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00
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00,000.00
廊坊市融创新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00,000.00
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00
上坤置业有限公司 5,000,000.00
小 计 235,000,000.00
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企业的直销客户一般为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基础设施项目承建单位,上述直销客户对材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行业知名度、资金和技术实力均有较高要求。为确保中标后的履约能力,对于涉及重大项目合作的材料供应商,大型客户一般需要其支付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的大小与所涉项目金额的大小以及供应商自身的品牌知名度等因素密切相关。
从建筑行业的整个产业链生态来看,大型房地产开发商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承建单位在产业链中处于支配地位,相关供应商如欲进入其供应商名录,或参与其重大项目的招标,一般需根据具体情况缴付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融创、上坤置业有限公司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新开拓的大型客户,融创等客户的行业知名度高,项目分布广泛,与该等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为参与融创等客户重大项目的投标或进入其供应商名录,支付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符合当前的行业惯例。
因此,公司支付上述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主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并非为了赚取投资性利息收入,故公司其他应收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为15,975,001.66元,主要为待抵扣增值税额,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为150,933,261.66元,主要为预付工程及设备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情形,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主要实施了如下的核查程序:
1、获取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和理财产品明细表,并与财务报表核对;取得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协议与银行回单,确认理财产品列报是否正确;
2、取得已开立账户清单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公司账面银行账户是否完整、余额是否一致,并结合银行流水选取主要银行函证银行账户余额和理财产品情况;
3、取得其他应收款余额明细表,并与2020年9月30日财务报表核对;取得履约保证金明细表及对应客户的战略合作协议,了解相关履约保证金条款与合作背景;
4、取得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的银行回单,检查支付金额和收款方名称是否与战略合作协议一致;
5、向履约保证金明细表中的客户函证,确认2020年9月30日余额及商业背景;
6、取得公司已经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况和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况说明;
7、检查2020年1月1日至今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核实已经实施和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杰
郭丽敏
法定代表人签名:
余维佳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签名:
余维佳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