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灿光电”)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发行实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相关授权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韩洪灵
林金桐
钟瑞庆
202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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